政治雷達法律農業部漁業署漁業廣播電臺辦事細則 › 第3條

農業部漁業署漁業廣播電臺辦事細則 第3條

本臺設下列科、室、發射臺: 一、廣播科。 二、漁業通訊科。 三、工務科。 四、秘書室。 五、澎湖發射臺。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農業部漁業署漁業廣播電臺辦事細則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