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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漁業署漁業廣播電臺辦事細則 第12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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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臺長綜理本臺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臺長襄助臺長處理本臺業務。第3條本臺設下列科、室、發射臺:一、廣播科。二、漁業通訊科。三、工務科。四、秘書室。五、澎湖發射臺…第4條廣播科掌理事項如下:一、節目之企劃、製作及主持。二、新聞之採訪、撰稿及製播。三、農漁業政策、…第5條漁業通訊科掌理事項如下:一、海上氣象及航行安全資訊之通報。二、漁船海難及海事事故之通報。三、…第6條工務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傳播系統、廣播資訊系統、成音設備與轉播站之規劃、架裝及維護管理。二、…第7條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研考、文書、檔案、印信典守、出納、採購、事務、財產、辦公廳舍、工友管…第8條本臺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9條本臺置主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10條澎湖發射臺掌理事項如下:一、廣播設備之架裝及維護管理。二、廣播發射傳輸系統之維護管理。三、電…第11條本臺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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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