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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漁業署處務規程 第10條

漁業建設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漁港政策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二、漁港等工程之研擬、推動、執行、督導及協調。 三、漁港一般設施工程之策劃、執行及督導。 四、養殖工程之策劃、執行、管理及督導。 五、養殖進排水與用水之策劃、執行及督導。 六、工程進度管制與品質管理之策劃及督導。 七、智慧漁業工程之研議、審查、協調、督導及執行。 八、漁業資通訊工程、機械化、自動化之研議、審查、協調、督導及執行。 九、其他有關漁業建設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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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