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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漁業署處務規程 第9條

漁業人力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籍人力政策之規劃、研擬、管理、協調及監督。 二、國籍船員之證照核發、協調及監督。 三、漁業人力之福利,勞資關係輔導、人口販運防制、人權保障之協調及監督。 四、非我國籍船員之證照核發、協調及輔導。 五、非我國籍人力政策之規劃、研擬、許可及訪查。 六、非我國籍人力仲介機構之政策規劃、評鑑及管理。 七、漁船各級船員教育、訓練計畫、教材、課程編審、訓練委辦機構與師資之規劃、培訓、督導、管理及協調。 八、訓練教學區房舍之修繕、維護及管理。 九、所屬公務船舶之建造、管理、維護與船員僱用管理、海上巡護之協調、訓練之航程規劃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漁業人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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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