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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漁業署處務規程
› 第12條
農業部漁業署處務規程 第12條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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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構)及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第3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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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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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遠洋漁業組掌理事項如下:一、遠洋漁業政策與遠洋漁業資源保育政策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二、…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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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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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漁業建設組掌理事項如下:一、漁港政策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二、漁港等工程之研擬、推動、執…
第11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辦公廳…
第13條
政風室掌理本署政風事項。
第14條
主計室掌理本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15條
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16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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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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