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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花卉創新園區研究發展中心辦事細則
› 第12條
農業部花卉創新園區研究發展中心辦事細則 第12條
本中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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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主任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中心業務。
第3條
秘書權責如下:一、工作計畫之擬編。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四、行政事務之…
第4條
本中心設下列科、室:一、產業創新科。二、研究發展科。三、企劃服務科。四、營建環境科。五、秘書…
第5條
產業創新科掌理事項如下:一、花卉產業資訊之蒐集、分析、研究、推廣及傳播。二、花卉產銷技術之研…
第6條
研究發展科掌理事項如下:一、花卉品種改良之種原蒐集、保存、利用、雜交選育及命名推廣。二、花卉…
第7條
企劃服務科掌理事項如下:一、施政與研究計畫之研擬、管考;財務之規劃、調度稽核與相關法規之研擬…
第8條
營建環境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園區公有建物、研究設施、展覽場域、公共設施設備、用水、污水處理與…
第9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研考、文書、檔案、印信典守、出納、採購、事務、財產、辦公廳舍、工友管…
第10條
人事室掌理本中心人事事項。
第11條
主計室掌理本中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13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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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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