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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花卉創新園區研究發展中心辦事細則 第3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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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主任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中心業務。第4條本中心設下列科、室:一、產業創新科。二、研究發展科。三、企劃服務科。四、營建環境科。五、秘書…第5條產業創新科掌理事項如下:一、花卉產業資訊之蒐集、分析、研究、推廣及傳播。二、花卉產銷技術之研…第6條研究發展科掌理事項如下:一、花卉品種改良之種原蒐集、保存、利用、雜交選育及命名推廣。二、花卉…第7條企劃服務科掌理事項如下:一、施政與研究計畫之研擬、管考;財務之規劃、調度稽核與相關法規之研擬…第8條營建環境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園區公有建物、研究設施、展覽場域、公共設施設備、用水、污水處理與…第9條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研考、文書、檔案、印信典守、出納、採購、事務、財產、辦公廳舍、工友管…第10條人事室掌理本中心人事事項。第11條主計室掌理本中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12條本中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第13條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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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