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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處務規程 第12條

國際事務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際組織農業業務之參與、諮商、交流及合作。 二、農業人員出國參加國際會議、進修、考察事項與本部駐外農業人員之督導及聯繫事項。 三、雙邊農業經貿諮商、合作策略、法規與協定之研擬、推動及協調,國際農業合作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四、農產品進出口貿易政策、法規、制度、管理之研擬、聯繫及協調。 五、雙邊與區域貿易協定、兩岸經濟合作協議農業相關諮商議題之規劃、研析及談判。 六、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法規之研擬、修正及解釋。 七、兩岸農業交流、投資政策與法規之研擬、推動、協調、審查及管理。 八、農業相關產品國際行銷與電子商務策略、方案之研擬、策劃、協調及聯繫。 九、農業相關產品國際形象建立、海外市場資訊蒐集、通路拓展與行銷活動之規劃、研析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國際事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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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