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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團體共同運銷輔導獎勵監督辦法 第4條

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補助農民團體辦理農產品共同運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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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