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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團體共同運銷輔導獎勵監督辦法 第8條

辦理共同運銷之農民團體,應邀請供應農產品之農民代表組織共同運銷工作小組,研議左列事項: 一、共同運銷之準備工作。 二、供應市場、種類及數量。 三、運銷費用。 四、互助金之管理運用。 五、共同運銷所遭遇困難問題。 六、運銷設備之運用及運輸方式。 七、有關貨款事項。 八、其他有關共同運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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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