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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團體共同運銷輔導獎勵監督辦法
› 第6條
農民團體共同運銷輔導獎勵監督辦法 第6條
共同運銷事業計畫書應詳載左列事項: 一、預計全年運銷期別、種類(或品種)及數量。 二、運銷組織與訓練。 三、運銷地區。 四、運銷方式及運銷作業中各項工作之規定。 五、運銷費用及貨款計算。 六、週轉資金之籌措。 七、人事配置。 八、運銷基金或互助金之設置。 九、意外事故之處理。 十、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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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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