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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團體共同運銷輔導獎勵監督辦法
› 第9條
農民團體共同運銷輔導獎勵監督辦法 第9條
農民團體辦理共同運銷應為參加個別會(社、場)員建立左列資料: 一、生產資料卡:載明作物栽培面積、預估產量、或牲畜飼養頭數。 二、供貨資料卡:載明各月份預期供貨量及實際供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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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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