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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 第10條
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10條
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應於預算書所列之該年度工作計畫(方針)中,敘明年度工作目標(如附件六),並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完成前一年度之工作績效評估(如附件七)經董事會通過後報送本會備查。 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於編列年度用人費用預算時,應衡酌營運狀況、預算收支賸餘、用人費用負擔能力等核算估計,編列獎金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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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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