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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 第3條
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以下簡稱通傳財團法人):指主要業務以本會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財團法人。 二、薪資:指通傳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津貼及其他經常性給與。 三、獎金:指年終工作獎金、考績獎金及績效獎金。 四、其他給與:指薪資或獎金以外屬福利輔助、教育獎助、休閒育樂、健康促進及激勵事項等性質之非經常性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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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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