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 第13條

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13條

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均按月支給,其支給基準之訂定或變更,應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本會核准。 前項人員屬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之適用對象者,其支給上限應依該表之領受限制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