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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6條

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應建立人事、會計、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本會核定;民間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三千萬元以上者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本會備查。 前項通傳財團法人之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應依本會所定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如附件一),訂定誠信經營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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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