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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17條

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進行解散或目的之變更、董事長之選任、解任及投資事業時,須依本法第四十五條之特別決議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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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