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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5條

通傳財團法人設立時,其捐助財產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萬元。但本辦法施行前已設立登記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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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