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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
› 第13條
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 第13條
申請獎勵者,於申請截止日前二年內、審查期間及獲獎後二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獎勵;已獎勵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提報偽造、變造、不實或失效資料。 二、違反本法、就業服務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或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有關就業歧視、性別歧視或年齡歧視禁止之規定,經處以罰鍰。 三、經依本法
第九十六條
第二款規定,處以罰鍰。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查核。 五、其他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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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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