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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
› 第5條
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 第5條
前條評比項目如下: 一、建立身心障礙者友善進用之機制。 二、友善身心障礙者職場環境之規劃。 三、促進身心障礙者職涯發展之措施。 四、實際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情形。 前項各款評比項目之指標、配分權重、評分基準及其他事項,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年資計算基準日,為申請獎勵之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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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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