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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 第8條

曾獲第六條獎勵之機關(構),依第三條規定申請獎勵者,應提出前次獲獎後之精進作法及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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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