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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
› 第4條
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 第4條
機關(構)依前條各款申請者,應依下列組別分別評比: 一、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 二、私立學校及團體。 三、民營事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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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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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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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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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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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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