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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 第3條

機關(構)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並對身心障礙者有協助及輔導之優良事蹟,得申請獎勵: 一、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進用身心障礙者。 二、未具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而仍進用身心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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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