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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
› 第6條
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 第6條
本辦法獎勵名額,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並經評審小組視各組別申請獎勵狀況調整分配之,並得從缺。 主管機關對績優機關(構),除發給獎牌或獎座外,得以下列方式予以獎勵: 一、發給獎金。 二、補助參加與業務相關之國內外交流活動。 三、其他具激勵效益之適當方式。 第一項公告及前項獎勵,以每二年辦理一次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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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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