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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 第10條
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第10條
主管機關核算、推估之所得利益,應分別計算積極利益及消極利益後予以加總,有重複計算之費用成本等項目時,僅就其所得利益較大者,予以計算。 前項結果應依所得利益期間按日加計利息後進行追繳,利率依所得利益產生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為據。 所得利益總和之計算取至新臺幣元之整數,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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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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