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 第13條

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第13條

主管機關對所得利益之核算及推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無礙公益維護前提下,與受有利益人進行協談: 一、主管機關對於所得利益之核算及推估,所依據之查證資料,經職權調查相對可得確定。 二、受有利益人及主管機關對所得利益認定上有爭議。 三、受有利益人受有罰金、罰鍰或行政處分等營業外損失,減少實際利益。 四、受有利益人對違反本法義務所造成之環境污染或破壞,進行善後處理。 受有利益人依前項規定與主管機關進行協談者,應檢具營利事業所得結算申報書、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書或當年度新設立公司自編之財務報表、營業外損失文件單據、環境污染善後處理計畫或其他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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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