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 第9條

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第9條

所得利益計算期間之起算日,以認定其違反本法規定之日起為起算日;停止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主管機關命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防治(制)措施或限期改善者,自命其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防治(制)措施或改善之日為停止日。 二、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停工(業)者,自命其停工(業)之日為停止日。 三、自報停工(業)及歇業,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自其自報停工(業)及歇業之日為停止日。 經主管機關查驗認定未依規定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防治(制)措施、改善、停工(業)者,應就前項停止日至主管機關查驗認定實際已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防治(制)措施、改善、停工(業)之日期間另行計算所得利益總和。 所得利益追繳期限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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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