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 第11條

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第11條

受有利益人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檢具所得利益之相關資料供主管機關據以核算、推估違反本法義務之所得利益。 主管機關為前項之查證,必要時,得請稅捐稽徵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電力供應機構、自來水供水機關(構)或其他相關主管機關(構)、事業單位、團體等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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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