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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47條

違反本法案件之處罰,由原處分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執行之。 簡易庭或普通庭受理違反本法案件,經裁定確定或終結後,應執行者,通知前項警察機關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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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