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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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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49條
被處罰人之住、居所或所在地非在前二條執行之警察機關轄區內者,得以處分書、裁定書或合併執行書之副本或影本,囑託被處罰人住、居所或所在地之警察機關代為執行。 受託之警察機關應將執行情形回復囑託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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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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