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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59條

執行通知單,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應受執行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 二、應受執行之處罰。 三、裁處機關、裁定書或處分書字號及裁處確定之日期。 四、應受執行之時間、處所及違反之法律效果。 五、其他應告知應受執行人之記載事項。 六、通知機關及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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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