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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51條

執行拘留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於其事故消滅前,停止其執行。 一、生產或流產後未滿二個月者。 二、懷胎滿五個月者。 三、被拘留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重病或喪亡,須其親自處理者。 四、現罹疾病,因執行致身體健康有重大影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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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