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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業者核准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遠洋魚貨出口業者對於主管機關進行採購、銷售漁獲物或漁產品行為規範及作業流程之稽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稽核項目及基準如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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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