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業者核准及管理辦法 › 第13條

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業者核准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主管機關稽核遠洋魚貨出口業者前,得命其限期提供包括採購、銷售漁獲物或漁產品之追蹤追溯管理相關資料。 主管機關應於完成前項資料審查後,訂定稽核計畫,並通知遠洋魚貨出口業者配合稽核之進行。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業者核准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