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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業者核准及管理辦法 第5條

第二條規定提出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 一、申請人未符合第二條第二項規定。 二、行為規範及作業流程未符合第二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三、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項廢止出口資格,未滿三年。 四、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五項廢止出口資格,未滿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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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