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業者核准及管理辦法 › 第14條

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業者核准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主管機關進行現場稽核,得要求遠洋魚貨出口業者提供下列文件、資料: 一、進銷貨廠商資料。 二、採購、銷售合約書、輸出及交易證明文件。 三、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稽核人員就前項文件、資料所知悉之內容,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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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