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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業者核准及管理辦法 第4條

第二條申請案經書面審查通過後,主管機關應核發遠洋魚貨出口業者核准證明文件,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統一編號。 二、營業地址。 三、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四、核准證號及核發日期。 五、核發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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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