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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16條

司法官學院於研習期間,得考核研習人員表現辦理獎懲。 前項之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罰分書面警告、申誡、記過、記大過。 研習人員於研習期間所受獎懲,應於研習期滿時加減其品德學識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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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