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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2條

經遴選為檢察官者,除以曾任檢察官、法官(含現職法官)之任用資格經遴選者,免除研習外,應依本辦法規定參加研習。 前項所稱曾任檢察官、法官,係指具有法官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三項各款之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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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