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 › 第8條

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8條

研習總成績及各階段成績各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第一、二、三階段各占總成績之比例,依序為百分之三十、百分之六十及百分之十。 因娩假、流產假及不可歸責於研習人員之事由致無法到考而改期測驗者,其成績以改期測驗之成績計算,改期測驗以一次為限,研習人員得於事由發生後五日內,檢具證明文件申請改期測驗。因事假缺考而改期測驗者,其成績逾六十分部分以百分之八十計算,餘因事假以外之其他假缺考而改期測驗者,其成績逾六十分部分以百分之九十計算。 第一階段法律實務課程考試及擬判測驗有成績不及格,合計未達測驗科目三分之一者,得補考一次,補考成績逾六十分者,以六十分計。因改期測驗而成績不及格者亦同。 司法業務學習成績由司法業務學習機關(以下簡稱學習機關)隨時考核研習人員之專業能力、學習態度、出勤勤惰、品德修為及禮儀應對,並填具本部遴選檢察官司法業務學習總成績考核表、指導檢察官成績考核表及兼任導師成績考核表評定成績。但司法業務學習成績之評定,如有違反研習規定或其他不當之情事,研習審議小組得逕予審定成績及格,或准予延長司法業務學習期間,於期限屆滿後,重新評定,延長期間不得逾原司法業務學習期間,並以一次為限。 研習期滿成績及格者,准予結業,由司法官學院陳報本部,由本部依研習成績提本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派職。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0條研習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研習資格:一、未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報到,或申請延期報到未經同…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經遴選為檢察官者,除以曾任檢察官、法官(含現職法官)之任用資格經遴選者,免除研習外,應依本辦…第3條前條之研習,由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設遴選檢察官研習審議小組(以下簡稱研習審議小組),決定研…第4條研習人員於收受研習通知後,除經司法官學院同意延期報到者外,應於指定期日至指定機關報到。研習人…第5條研習人員有前條第二項所定事由,致短期內無法接受研習者,得於收受研習通知後十五日內,檢具證明文…第6條具有法官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或第二項第二款之資格經遴選為檢察官者,其研習期間為一…第7條前條之研習分三階段實施,第一階段為法律實務及相關理論課程,第二階段為行政或司法警察機關業務、…第9條現職公務人員應於辭職後方得參加研習。研習人員於研習期間應遵守本部、司法官學院及學習機關有關規…第10條研習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研習資格:一、未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報到,或申請延期報到未經同…第11條研習人員在研習期間之請假,準用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學員請假注意事項。請假日數超過研習期間百…第12條研習期間因公假、婚假、喪假、產前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第13條研習人員按實際研習期間,比照法官俸表之第二十二級俸點及三分之一之專業加給俸給標準發給津貼,並…第14條研習人員於研習期間經廢止其研習資格者,應返還研習期間所領全部津貼及各項補助。研習人員經派職任…第15條研習所需經費,由司法官學院及學習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第16條司法官學院於研習期間,得考核研習人員表現辦理獎懲。前項之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罰分書…第17條本辦法未規定之事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第18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7條看 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