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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6條

具有法官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或第二項第二款之資格經遴選為檢察官者,其研習期間為一年。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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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