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 第12條

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第12條

應受送達人拒絕受領訴訟文書而無法律上理由者,郵務機構送達人應將訴訟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並應於送達證書上記明事由;如有難達留置情事者,應為寄存送達。 應受送達人以郵政專用信箱為送達處所者,應受送達人領取時,該郵政專用信箱所屬之郵務機構應於送達證書註明訴訟文書到達日期及應受送達人實際領取日期;應受送達人拒領時,則應於訴訟文書封套註明訴訟文書到達日期及拒領事由後,退回 原寄法院。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