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 第17條

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第17條

郵務送達證書、訴訟文書或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應於送達或不能送達之翌日繳還原寄法院,其送達處所與法院不在同地者,應按該地交通情形所需之日數,即行繳還。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