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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1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都市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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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2條都市計畫每三年內或五年內通盤檢討時,應視實際情形分期分區就本法第十五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之事項…第3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相鄰接之都市計畫,得合併辦理之。第4條辦理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全面通盤檢討時,應分別依據本法第十五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全部事項及考慮…第5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前應先進行計畫地區之基本調查及分析推計,作為通盤檢討之基礎,其內容至少應包括…第6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依據國土功能分區、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劃設情形,與都市災害發生歷史、特性…第7條辦理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時,應視地方發展特性及實際需要擬定下列各款都市永續發展策略:一、自然及景…第8條辦理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時,應視地方發展特性及實際需要擬定下列各款都市永續發展規劃原則:一、水與…第9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於主要計畫視實際需要指定下列地區辦理都市設計:一、新市鎮。二、新市區建…第10條非都市發展用地檢討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時,變更範圍內應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比例,不得低於原都…第11條都市街坊、街道傢俱設施、人行空間、自行車道系統、無障礙空間及各項公共設施,應配合地方文化特色…第12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針對舊有建築物密集、畸零破舊、有礙觀瞻或影響公共安全,必須拆除重建、就…第13條都市計畫經通盤檢討必須變更者,應即依照本法所定程序辦理變更;無須變更者,應將檢討結果連同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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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