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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4條

辦理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全面通盤檢討時,應分別依據本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全部事項及考慮未來發展需要,並參考機關、團體或人民建議作必要之修正。 依前項規定辦理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時,其涉及主要計畫部分,得一併檢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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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