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 第13條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13條

都市計畫經通盤檢討必須變更者,應即依照本法所定程序辦理變更;無須變更者,應將檢討結果連同團體或人民建議於提經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層報核定機關提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及核定後,公告周知。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