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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2條

都市計畫每三年內或五年內通盤檢討時,應視實際情形分期分區就本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規定之事項全部或部分辦理。但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已屆滿計畫年限或二十五年者,應予全面通盤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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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