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醫事檢驗師法 › 第27條

醫事檢驗師法 第27條

醫事檢驗所收取檢驗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6條看 醫事檢驗師法 全文第2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