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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檢驗師法 第29條

醫事檢驗所之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醫事檢驗所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二、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之姓名及其證書字號。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宣播事項。 非醫事檢驗所,不得為醫事檢驗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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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