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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檢驗師法 第21條

醫事檢驗所名稱之使用或變更,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非醫事檢驗所不得使用醫事檢驗所或類似之名稱。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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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